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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地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2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B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1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C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 D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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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當雙方在合約中已經約定好地租,而其中一方想要提前解除關係(拋棄權利)時,法律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通常會設定一個「預告期」或「補償金」。你覺得在這種補償性質的法律邏輯下,法律會要求支付多長的時間跨度作為合理補償?是短期的一年,還是較長的兩年?試著從權利義務平衡的角度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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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棒!法律概念掌握得很扎實喔!

  1. 概念確認: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棒!這題主要想考考你對《民法》第 835 條關於地上權拋棄規定的理解。條文告訴我們,當地上權人有約定要支付地租,但在決定拋棄地上權時,如果沒有在 一年以前通知,那麼就需要支付 1 年分的地租作為補償。選項 (A) 說要支付 2 年分,這就跟我們的法律規定不一樣囉,所以它是我們這題要找的「錯誤」敘述,也就是「正確答案」。
  2. 暖心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代表它有點挑戰性,但你還是很棒地克服了!它很細心地測試了大家是不是能精確記住法律中關於「補償期限」的細節,以及在不同情況下(有沒有定期限)共同的補償標準。這在考試中是很常見的考點喔,也是一個小小的細節陷阱,但你答對了就證明你很細心呢!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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