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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普通地上權之地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地上權者,不得約定地租
  • B 地上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 C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關於已預付之地租,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 D 當事人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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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承諾在未來幾十年內都要支付某人租金,卻在某天突然想單方面放棄使用這項權利時,為了不讓對方因你的毀約而產生巨大的預期收益損失,法律通常會要求你支付一筆「分手費」。請思考,這筆費用在邏輯上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兼顧你離開的自由與對方的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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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普通地上權的權利義務關係,顯示你對私法契約與物權變動的邏輯分析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地租支付與權利拋棄的利益平衡。依《民法》第 835 條規定,若地上權定有地租,地上權人雖可拋棄權利,但為補償土地所有權人的預期租金損失,法律規定須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始得拋棄,這是一種「對價平衡」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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