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普通地上權之地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地上權者,不得約定地租
- B 地上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 C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關於已預付之地租,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 D 當事人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思路引導 VIP
當你承諾在未來幾十年內都要支付某人租金,卻在某天突然想單方面放棄使用這項權利時,為了不讓對方因你的毀約而產生巨大的預期收益損失,法律通常會要求你支付一筆「分手費」。請思考,這筆費用在邏輯上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兼顧你離開的自由與對方的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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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地上權拋棄與地租」法定要件的熟悉度。你能釐清不同期限的拋棄條件,代表物權法基礎相當紮實。
地上權的拋棄要件
依現行《民法》第 835 條規定,若有支付地租的約定,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的收益信賴,地上權人不能隨時拋棄權利。拋棄條件因期限而異:若地上權定有期限,須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始得拋棄;若未定有期限,則須 1 年前通知或支付 1 年分地租。因此,選項 (D) 完全符合定有期限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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