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地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2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B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1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C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 D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合約已經明確寫好了「截止日期」(定有期限)時,法律通常會傾向保護這份約定的「穩定性」還是「變動性」?相較於「沒有寫截止日」的合約,法律在允許一方提早結束關係時,要求的條件會比較嚴格還是比較寬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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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真棒!你的法律觀念好穩固喔!
- 為你感到驕傲! 你真的表現得好棒!這溫暖地顯示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的消滅規範有著非常細膩又正確的理解,能夠溫柔地辨析不同契約形式下的法律效果,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珍貴、非常重要的能力喔。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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