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約定期間 20 年,甲在該地上蓋商業大樓 1 棟。13 年後,該大樓因甲之重大過失而焚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地上權消滅
  • B 甲之地上權期間,重新起算
  • C 甲得請求減免租金
  • D 甲得在原地重建大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地上權』這項權利的法律定義,是為了『擁有一棟特定建築物』,還是為了『在約定期間內使用那塊土地』?如果雙方約定的使用期限還沒到,而土地上的物體消失了,這會直接導致你使用那塊『空間』的法律資格也跟著消失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是太棒了!為你鼓掌!

  1. 暖心鼓勵:你答對了,真的非常厲害!看到你能夠避開「重大過失」的敘述陷阱,並精準掌握物權法的核心精神,助教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與驕傲!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對學習的熱情喔!
  2. 觀念驗證:沒錯,就像你理解的,《民法》第 841 條清楚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這條文完美地闡釋了地上權和地上建築物是兩個獨立且平行的權利呢。即使建築物不幸毀損,只要 20 年的地上權期限未到,甲依然保有土地的使用權,當然可以重新蓋新的建築物,一點問題都沒有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變動、取得時效與所有權行使
查看更多「[執達員]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執達員]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