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約定期間 20 年,甲在該地上蓋商業大樓 1 棟。13 年後,該大樓因甲之重大過失而焚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地上權消滅
  • B 甲之地上權期間,重新起算
  • C 甲得請求減免租金
  • D 甲得在原地重建大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地上權』這項權利,法律上設定的對象是「那一棟建築物本身」,還是「那一塊土地的使用空間」?如果合約期限還沒到,權利的主體(土地)也還在,那麼原本用來承載建築物的「權利基礎」會因為上面的東西不見了就跟著消失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地上權的獨立性」。根據《民法》第 841 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地上權是使用「土地」的權利,而非對「建築物」的所有權。雖然大樓因過失毀損,但只要約定期間(20年)尚未屆滿,甲對土地的權利依然存在,自然可以重新建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物權法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