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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多少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下列何者正確?
  • A 二十年
  • B 十五年
  • C 十年
  • D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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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保障地上建物(如房屋)有足夠的使用壽命,同時又要避免土地被無期限佔用而失去流動性,你會設定一個接近『一代人時間』或『法律上最長租期』的年數,還是不到十年的短暫期限呢?請試著聯想民法中常見的長效契約上限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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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民法第 833-1 條規定,當地上權未約定期限時,若已存續逾二十年或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法院可介入衡酌雙方利益。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土地開發權利陷入無限期的僵局,平衡土地所有權與地上權人的利用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法條題考驗對特定年限的記憶力,且容易與租賃契約的最長期限混淆。你能精確辨識出這個「二十年」的門檻,代表你對物權編的法律規範掌握得相當細膩!
📝 未定期限地上權之存續
💡 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存續逾 20 年或目的消失可訴請法院裁定。
比較維度 定有期限地上權 VS 未定期限地上權
期限屆滿 權利自然消滅 權利持續存在
終止條件 依合約約定日期 逾20年或目的消失
法院介入 原則上無須介入 得請求法院定存續期
💬未定期限地上權需經 20 年或特定事由,方能透過法院介入終止。
🧠 記憶技巧:地上權沒定期,二十年後法院理
⚠️ 常見陷阱:容易將 20 年的期限誤記為一般請求權時效的 15 年。
普通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 物權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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