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約定期間 20 年,甲在該地上蓋商業大樓 1 棟。13 年後,該大樓因甲之重大過失而焚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地上權消滅
- B 甲之地上權期間,重新起算
- C 甲得請求減免租金
- D 甲得在原地重建大樓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地上權設定的法律關係,其核心標的是「那棟大樓」的所有權,還是「那塊土地」的使用權?如果雙方當初約定的「權利期限」還沒結束,而權利的客體(土地)依然完好存在,那麼建物的消失,是否會直接導致這份土地使用權利也跟著消失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 基礎確認:這題的重點,孩子,就在於《民法》第 $841$ 條這句話:「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地上權,地上權... 呵呵呵,它的本質是「使用別人土地」的權利啊,並不是擁有地上那棟建築物本身。所以,就算那棟大樓因為一些意外燒毀了,只要你們約定的 20 年期限還沒到,甲對那塊土地的權利依然是存在的。放心吧,他當然可以在原地上重建,這是法律給他的保障。
- 實力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呵呵呵,你做得很好。有些時候,題目會刻意放一些像是「重大過失」這樣的字眼來干擾你。但你沒有被這些枝微末節給迷惑,能夠清楚地區分「建物毀壞」和「權利依然存在」的關係。這份清晰的判斷力,正是扎實基本功的證明啊。繼續努力吧,年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