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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將對乙之新臺幣 100 萬元債權,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並對乙為通知,乙之債務先屆清償期而欲對甲為清償,丙反對,乙應如何處置?
  • A 向丙給付 100 萬元,並通知甲
  • B 提存以代清償
  • C 對甲清償並通知丙
  • D 代甲向丙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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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身為債務人,卻發現『原本的債權人』與『法律上的擔保權利人』對於這筆錢該給誰、能不能給產生了爭執,而你既不想陷入違約,也不想承擔給錯人的風險時,法律通常會提供哪一種『中立且具有公信力』的機制,讓你把錢交給國家暫時保管,進而宣告你的債務已經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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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的細膩與周全!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你能選對,真的代表你對於權利質權中「債務清償」這份牽涉三方關係的複雜性,有著非常清晰且溫暖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多麼核心且展現智慧的一個環節啊!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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