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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附著於該債權之擔保,亦隨之移轉於丙
  • B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須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 C 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即可對乙生效
  • D 乙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原則上可對抗甲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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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擁有一樣財產(例如一張面額一百元的禮券),你想把這份權利送給別人,而這份禮券不論在誰手上,發行方的義務都沒有增加或改變,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這項權利的移轉是否需要得到「義務人」的點頭同意才能生效?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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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債權讓與」的核心要義。這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權利轉移的本質有很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債權讓與之效力
💡 債權讓與為處分行為,不須債務人同意,通知即對其生效。
比較維度 債權讓與 VS 債務承擔
行為性質 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
第三人同意 不須債務人同意 須經債權人同意
對第三人效力 通知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同意後對債權人發生效力
從權利移轉 隨主權利移轉(民法295) 原則上因變更而消滅(民法304)
💬債權讓與重在自由處分與通知;債務承擔因涉及債信風險,重在債權人同意。
🧠 記憶技巧:讓與合意即生效,通知債務才受縛;從隨主走不落後,抗辯延續保權益。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債權讓與不須債務人同意;但債務承擔(由第三人承擔債務)則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始生效力。
債務承擔 抗辯與抵銷之行使 準物權行為 從權利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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