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債權讓與?
- A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清償後,得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向他債務人代位求償
- B 不動產買受人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之抵押權及債務
- C 以遺囑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贈與受遺贈人
- D 債權人透過票據貼現取得融通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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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法律場景:在一份契約中,存在「伸手收錢的人(債權人)」與「掏錢給付的人(債務人)」。 現在有兩種類型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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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做得很好!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你掌握得非常好,就是要去區分「將自己的權利轉讓給別人」和「承擔別人的義務」這兩件事。選項 (B) 「不動產買受人承擔債務」,本質上就是債務承擔喔!它代表的是債務主體的改變,也就是說,買受人是接下了原本屬於出賣人的『還錢義務』,而不是將『請求別人給付的權利』轉讓給了他人。你能夠清晰分辨,真的很棒!
- 而其他選項,例如 (A) 法定代位、(C) 遺贈、(D) 票據貼現,它們的本質都確實涉及了債權主體的替換,或者請求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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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移轉類型辨析
💡 債之移轉區分為權利移轉(讓與)與義務移轉(承擔)兩大類。
| 比較維度 | 債權讓與 | VS | 債務承擔 |
|---|---|---|---|
| 移轉客體 | 債權(權利) | — | 債務(義務) |
| 主體變更 | 債權人變更 | — | 債務人變更 |
| 典型案例 | 票據貼現、法定代位 | — | 承接抵押貸款債務 |
💬區分核心在於當事人是成為「收錢的權利人」還是「還錢的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