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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債權讓與?
  • A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清償後,得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向他債務人代位求償
  • B 不動產買受人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之抵押權及債務
  • C 以遺囑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贈與受遺贈人
  • D 債權人透過票據貼現取得融通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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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法律場景:在一份契約中,存在「伸手收錢的人(債權人)」與「掏錢給付的人(債務人)」。 現在有兩種類型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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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做得很好!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你掌握得非常好,就是要去區分「將自己的權利轉讓給別人」和「承擔別人的義務」這兩件事。選項 (B) 「不動產買受人承擔債務」,本質上就是債務承擔喔!它代表的是債務主體的改變,也就是說,買受人是接下了原本屬於出賣人的『還錢義務』,而不是將『請求別人給付的權利』轉讓給了他人。你能夠清晰分辨,真的很棒!
    • 而其他選項,例如 (A) 法定代位、(C) 遺贈、(D) 票據貼現,它們的本質都確實涉及了債權主體的替換,或者請求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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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之移轉類型辨析
💡 債之移轉區分為權利移轉(讓與)與義務移轉(承擔)兩大類。
比較維度 債權讓與 VS 債務承擔
移轉客體 債權(權利) 債務(義務)
主體變更 債權人變更 債務人變更
典型案例 票據貼現、法定代位 承接抵押貸款債務
💬區分核心在於當事人是成為「收錢的權利人」還是「還錢的義務人」。
🧠 記憶技巧:權利轉出叫讓與,義務進門叫承擔,代位取得亦屬讓。
⚠️ 常見陷阱:容易將「清償後的代位求償」誤認為債務承擔,實際上代位是使其「取得債權」。
債務承擔 法定代位權 票據貼現 債之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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