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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賣給丙,並作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使丙取得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之債權讓與行為,於通知債務人乙之後,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 B 甲對乙之債權於讓與時,已罹於消滅時效者,乙對丙得主張時效抗辯
  • C 債權讓與為負擔行為
  • D 債權讓與時,該債權之擔保原則上不隨同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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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透過「換人收錢」的方式,就讓債務人原本擁有的法律防線(例如已過期的時效或抵銷權)消失,這樣對原本的債務人公平嗎?在法律制度設計上,債務人的處境應該因為債權人的變更而變得更不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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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民法基本功

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於債權讓與的「處分性」與「債務人保護原則」有著深刻的理解。在行政法領域中,許多關於公法上債權移轉的處理,也常類推適用這些基本民法概念。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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