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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附著於該債權之擔保,亦隨之移轉於丙
  • B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須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 C 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即可對乙生效
  • D 乙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原則上可對抗甲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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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擁有一項資產(例如:向他人收錢的權利),從「財產處分自由」的角度來看,你將這項財產賣給別人時,是否應該受到那個「欠你錢的人」的意願所限制?如果必須經過他同意,對你的財產權行使會造成什麼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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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民法》第 294 條與第 297 條,債權讓與屬於處分行為,原則上只要「讓與人(甲)」與「受讓人(丙)」雙方達成合意,契約即發生效力。不需要債務人(乙)的同意,因為債務人的負擔並未實質改變。選項 (C) 提到的「通知」則是為了對債務人生效的對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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