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附著於該債權之擔保,亦隨之移轉於丙
- B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須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 C 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即可對乙生效
- D 乙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原則上可對抗甲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丙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擁有一項資產(例如:向他人收錢的權利),從「財產處分自由」的角度來看,你將這項財產賣給別人時,是否應該受到那個「欠你錢的人」的意願所限制?如果必須經過他同意,對你的財產權行使會造成什麼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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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民法》第 294 條與第 297 條,債權讓與屬於處分行為,原則上只要「讓與人(甲)」與「受讓人(丙)」雙方達成合意,契約即發生效力。不需要債務人(乙)的同意,因為債務人的負擔並未實質改變。選項 (C) 提到的「通知」則是為了對債務人生效的對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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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的意思可以解釋的好懂一點嗎
債權讓與之效力
💡 債權讓與為準物權行為,原則上不需債務人同意即生效。
| 比較維度 | 債權讓與 | VS | 債務承擔 |
|---|---|---|---|
| 性質 | 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 | — | 負擔行為或處分行為 |
| 債務人/債權人意願 | 不需債務人同意 | — | 須經債權人承認(§301) |
| 通知/承認效力 | 通知為對債務人之對抗要件 | — | 承認係對債權人之生效要件 |
| 對抗事由 | 原抗辯隨同移轉(§299) | — | 原抗辯隨同移轉(§303) |
💬債權讓與不影響債務人義務,故不需其同意;債務承擔影響債權收回風險,故需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