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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附著於該債權之擔保,亦隨之移轉於丙
  • B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須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 C 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即可對乙生效
  • D 乙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原則上可對抗甲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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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擁有一項資產(例如:向他人收錢的權利),從「財產處分自由」的角度來看,你將這項財產賣給別人時,是否應該受到那個「欠你錢的人」的意願所限制?如果必須經過他同意,對你的財產權行使會造成什麼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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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民法》第 294 條與第 297 條,債權讓與屬於處分行為,原則上只要「讓與人(甲)」與「受讓人(丙)」雙方達成合意,契約即發生效力。不需要債務人(乙)的同意,因為債務人的負擔並未實質改變。選項 (C) 提到的「通知」則是為了對債務人生效的對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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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的意思可以解釋的好懂一點嗎
📝 債權讓與之效力
💡 債權讓與為準物權行為,原則上不需債務人同意即生效。
比較維度 債權讓與 VS 債務承擔
性質 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或處分行為
債務人/債權人意願 不需債務人同意 須經債權人承認(§301)
通知/承認效力 通知為對債務人之對抗要件 承認係對債權人之生效要件
對抗事由 原抗辯隨同移轉(§299) 原抗辯隨同移轉(§303)
💬債權讓與不影響債務人義務,故不需其同意;債務承擔影響債權收回風險,故需債權人同意。
🧠 記憶技巧:讓與不需同意,通知始能對抗,擔保隨同移轉,抗辯依然有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債權讓與(換債主)不需債務人同意;債務承擔(換欠錢的人)涉及債信風險,依民法第301條必須經債權人承認。
債務承擔 契約承擔 指示給付 表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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