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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不動產供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
  • B 不動產役權係需役不動產之從權利
  • C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 D 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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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同時擁有 A、B 兩塊相鄰的土地,並計畫將來要把其中一塊賣給別人。為了確保未來這兩塊地之間能有永久的通行或排水便利,在「產權還都在你手上」的時候,如果法律允許你先做好某種法定的權利約定,會不會比等土地賣掉、產權變複雜後再去協商更有利於開發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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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物權編修正後的關鍵細節,顯示你對不動產役權的法規掌握得非常細膩且扎實,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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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原則及混同效果
不動產役權是什麼?相關概念還有什麼?需役不動產的另一個概念是?我看不懂
📝 不動產役權核心
💡 掌握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時效取得要件及自己役權之容許性。
比較維度 一般不動產役權 VS 自己不動產役權
所有權歸屬 需役地與供役地分屬不同人 需役地與供役地同屬一人
法源依據 民法第 851 條 民法第 859-4 條
混同效果 原則隨混同而消滅 不因混同而消滅
💬現代民法為強化土地利用價值,例外容許自己不動產間設定役權。
🧠 記憶技巧:役權跟地走,時效看表見,自己也能設,便宜他不動。
⚠️ 常見陷阱:易受傳統法理「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影響,誤認同一人所有之不動產間不得設定役權,忽略民法第859條之4的特別規定。
時效取得 物權混同 物權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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