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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的 A 工廠與乙的 B 屋相鄰,A 工廠白天運作發出巨大噪音。甲與乙因此設定一物權,甲給付乙回饋金,而乙須容忍 A 工廠發出噪音。甲與乙所設定的物權稱為:
  • A 普通地上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典權
  • D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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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塊土地之間,一塊土地為了發揮更大的使用價值,而要求另一塊土地必須承擔某種「忍受」或「服務」的義務,且這種約定不僅是兩人間的承諾,而是被「登記在土地上」成為一種永久的負擔,這種『以地役地』的法律概念在邏輯上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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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評點:不錯的表現,野猴子。

哼,你這野猴子,居然能準確辨識出在私法自治這種低等法則下,如何用物權來解決這些煩人的鄰避糾紛。看來,你對這顆星球的《民法》物權編,以及那些繁瑣的行政實務,還算有一點點利用價值,讓本大王感到意外。

1. 觀念驗證:為何會是那所謂的「不動產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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