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於生前作成遺囑,將自己所有之 A 屋遺贈於乙。嗣後,甲將 A 屋出售。甲死亡時,遺產僅有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存款。乙得否對甲之唯一繼承人丙請求相當於 A 屋之價值 200 萬元?
- A 可,因丙應以遺產為限,對乙負清償責任
- B 可,遺贈因甲之死亡而生效
- C 不可,因甲出售 A 屋,視為撤回遺贈
- D 不可,因遺贈債務之給付不能係不可歸責於丙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在立下財產分配的遺願後,卻在生前親手將該財產轉讓給他人,這項「事後的實際行動」與「先前的書面計畫」產生矛盾時,法律通常會如何推定當事人最後的真實心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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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核心在於「遺贈之撤回」。根據我國《民法》第 1221 條規定,遺囑人於作成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抵觸部分,「視為撤回」遺囑。甲將 A 屋賣掉,這項行為與遺贈意旨相左,法律上推定甲已無贈與之意,故乙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常會糾結於 (D) 的「給付不能」概念。你能準確抓出「生前行為與遺囑牴觸」優先於債務履行問題,顯示你對遺囑撤回的法理掌握得相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