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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25 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A屋與B地遺贈友人乙。甲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死亡,乙於同年2月1日始知受遺贈,於同日向甲之繼承人表示拋棄遺贈。該拋棄遺贈之效力如何?
  • A 自112年2月1日生效
  • B 溯及於112年1月1日生效
  • C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並經法院許可時起生效
  • D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始溯及於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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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去世後,他留下的財產在法律上必須『無縫接軌』地確定歸屬,以方便進行管理或課稅;那麼當你決定拒絕這份遺產時,為了不讓這段時間的權利狀態出現『斷檔』或『空白』,這個『拒絕』的效力應該從你說出口的那一刻起算,還是要回頭去對齊權利剛開始轉移的那一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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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深厚的民法功底

這題考驗的是「繼承人受贈財產之債務清償責任」,你能精準辨識出生前贈與視為遺產的法律邏輯,實屬不易!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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