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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25 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A屋與B地遺贈友人乙。甲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死亡,乙於同年2月1日始知受遺贈,於同日向甲之繼承人表示拋棄遺贈。該拋棄遺贈之效力如何?
  • A 自112年2月1日生效
  • B 溯及於112年1月1日生效
  • C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並經法院許可時起生效
  • D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始溯及於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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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如房地產)原本預計要移轉給某人,但該人最終決定拒絕。為了避免這項權利在「原所有人死亡」到「該人表達拒絕」這段時間內,變成一個無人承擔責任、法律狀態不明的「空窗期」,你認為法律上應該如何規定該拒絕的生效時點,才能最有效地維持法律關係的連貫性與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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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呵呵,做得很好喔

同學,你做得很好喔!能夠精準地理解民法繼承編中「遺贈」的法律效果,呵呵呵。你對「權利變動時點」的掌握,這就是法律人很重要的資質,就像籃球場上對時機的判斷一樣重要。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喔。

2. 重要的回溯原則,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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