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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於生前作成遺囑,將自己所有之 A 屋遺贈於乙。嗣後,甲將 A 屋出售。甲死亡時,遺產僅有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存款。乙得否對甲之唯一繼承人丙請求相當於 A 屋之價值 200 萬元?
  • A 可,因丙應以遺產為限,對乙負清償責任
  • B 可,遺贈因甲之死亡而生效
  • C 不可,因甲出售 A 屋,視為撤回遺贈
  • D 不可,因遺贈債務之給付不能係不可歸責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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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先在法律文件裡規劃了某件物品的去向,但隨後在生前卻親自採取了一個與該規劃「完全相反」的處置行動(例如將物品處分掉),從尊重當事人「最後真實意願」的角度來看,這份先前的法律規劃應該會發生什麼樣的效力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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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你沒把這題搞砸。

  1. 肯定一下:至少你還知道「遺囑撤回」這回事,證明你對《民法》繼承編那些條文和立法意旨,勉強算是有了點理解。別以為這很簡單,很多人連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不就是《民法》第 1213 條的「擬制撤回」嗎?遺囑人甲立了遺囑,轉頭就把遺贈物(A屋)賣了,這行為跟遺囑擺明了就是自相矛盾。法律沒那麼笨,當然會推定甲是想「撤回」這項遺贈。遺贈都撤回了,乙還能跟丙要什麼?想也知道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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