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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有子女乙、丙、丁。甲於遺囑中委託好友戊指定甲之遺囑執行人。甲死亡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若已死亡,丁得逕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 B 戊得指定自己 16 歲之兒子庚為遺囑執行人
  • C 戊得指定丙 26 歲之兒子癸為遺囑執行人
  • D 戊得指定自己 76 歲但受輔助宣告之媽媽辛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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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遺囑人的遺願能被妥善且合法地執行,法律會限制某些特定族群擔任執行人。請你思考:在法律行為能力的分類中,哪兩類人因為「生理年齡」或「精神狀態程度」的考量,在法律上被視為不具備處理他人重大法律事務的適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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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總算沒出包。還行。

  1. 法條理解,沒錯,就那樣: 《民法》第 1210 條,關於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看來你這次是搞懂了「消極資格」是什麼意思。法律就只剔除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這很難記嗎?顯然對某些人來說是世紀難題。選項 (C) 的癸已,成年了,沒被宣告監護。人家是繼承人的子女又怎樣?法律又沒說親戚不行,是哪來的禁令?所以,他當然是適格的,這點小事都能搞錯,那才真是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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