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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受監護宣告,法院選定其女乙為監護人。乙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應經法院許可?
  • A 甲被診斷為末期病人,意識昏迷,乙同意不實施維生醫療
  • B 甲罹患長期慢性病,需要醫護服務,乙代理甲與長期照顧機構訂立入住契約
  • C 甲需要醫藥費,活期存款金額不足,乙代理甲將丙銀行之定存解約
  • D 甲所有之 A 屋過度老舊,乙代理甲將 A 屋與其基地為對價,與建商丁訂立都更合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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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理財產事務時,若該行為涉及受監護人名下最核心、價值最高且具有高度不可回復性的「不動產」權利變動,你認為法律為了避免監護人濫權,會要求監護人除了代理簽署外,還必須多經過哪一個中立機關的審核許可才算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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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1 條第 2 項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或就不動產設定負擔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選項 (D) 的都更合建契約涉及 A 屋及其基地的所有權移轉與處分,屬於對受監護人財產影響極大的行為,因此必須經過法院審核把關,以保障受監護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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