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受監護宣告,法院選定其女乙為監護人。乙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應經法院許可?
- A 甲被診斷為末期病人,意識昏迷,乙同意不實施維生醫療
- B 甲罹患長期慢性病,需要醫護服務,乙代理甲與長期照顧機構訂立入住契約
- C 甲需要醫藥費,活期存款金額不足,乙代理甲將丙銀行之定存解約
- D 甲所有之 A 屋過度老舊,乙代理甲將 A 屋與其基地為對價,與建商丁訂立都更合建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理財產事務時,若該行為涉及受監護人名下最核心、價值最高且具有高度不可回復性的「不動產」權利變動,你認為法律為了避免監護人濫權,會要求監護人除了代理簽署外,還必須多經過哪一個中立機關的審核許可才算合法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1 條第 2 項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或就不動產設定負擔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選項 (D) 的都更合建契約涉及 A 屋及其基地的所有權移轉與處分,屬於對受監護人財產影響極大的行為,因此必須經過法院審核把關,以保障受監護人的權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