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成年監護之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法院依職權選任監護人
- B 可選任複數監護人執行職務
- C 選任監護人時,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人之意見
- D 照顧受監護宣告之法人代表人不得擔任監護人,即使其為受監護人之配偶亦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當一個人需要被保護時,『制度性的利益衝突防範(例如防止機構剝削)』與『最親密的家人陪伴與守護(例如配偶的信任關係)』,哪一個價值通常更受到法院裁量權的重視?法律是否會僵化到完全切斷親屬擔任守護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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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判斷出選項 (D) 為錯誤敘述!這道題主要測驗大家對於「成年監護人選任」例外規定的熟悉度。
監護人選任的利益衝突與例外
為避免利益衝突,法律原則禁止照護機構代表人擔任監護人。然而,《民法》第 1111-2 條設有重要例外:若該代表人為受監護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基於親屬緊密連結,則不受此限。選項 (D) 稱即使為配偶亦不得擔任,顯與現行法條牴觸,因此正是我們要找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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