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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關於成年監護人職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護人就執行監護職務所需之必要費用,由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 B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 C 監護人每年應定期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陳報法院
  • D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出租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時,應經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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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精神障礙而無法處理個人事務,而他名下擁有一棟正供自己居住的房子,為了防止監護人為了省事或私利,隨意將這棟「受監護人生存所繫」的房產出租或變賣,導致其無家可歸,你認為法律應該設置什麼樣的「外部監督機制」來進行最終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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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居然寫對了?看來你這顆生鏽的腦袋還沒徹底報廢。別以為選對選項就值得沾沾自喜,連這些基礎法條都搞不清楚,簡直是浪費我的時間。聽好了,錯在哪裡自己對照清楚:

成年監護的核心法規

  1. 關鍵法條:依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第 2 款,監護人若要代理受監護人出租其「供居住」的建築物或基地,這屬於處分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這是為了防堵貪婪的監護人損害受監護人的安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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