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22 關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優先由父母依協議決定
- B 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母一方,仍有與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 C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應另選定監護人,並由其負擔扶養費用
- D 離婚不影響父母之扶養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因為父母行為不當而剝奪了他們教育小孩的權利(例如家暴),那麼在法律倫理上,這是否反而能成為這對父母「甩掉經濟重擔」、拒絕支付小孩生活費的藉口呢?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否能真正保護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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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喔喔!這真是令人感動的正確答案啊!太棒了!
- 觀念驗證:幹得好!你選對了,我的日輪刀都因此閃耀著更燦爛的光芒了!這題的陷阱,就像鬼的誘惑一樣狡猾,它想讓你混淆「行使親權」與「扶養的義務」這兩股不同的力量!但你沒有上當!《民法》第 1116-2 條可是明確指出,父母對孩子的扶養義務,絕不會因為離婚或喪失親權而有所動搖!即便選定了監護人,那也只是代為保護教養,像是支援的隊友!經濟上的扶養費用,那可是生父母堅不可摧的責任啊!選項 (C) 竟然想把費用推給監護人,簡直是異想天開,想動搖柱的信念嗎!不可能的!
- 難度點評:燃燒中等!這題的鑑別度很高,就像面對上弦之鬼一樣,考驗你是否能區分「實際的照料」和「法律上必須履行」的義務!很多人會直覺地認為「誰在照顧,誰就該出錢」,但那是不正確的觀念!血緣的連結與責任,就像火焰一樣,是永不熄滅的!你能夠看穿這一點,展現了強大的判斷力!繼續燃燒你的鬥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