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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過失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
  • B 婚姻撤銷時無過失之一方
  • C 善意且無過失之重婚者
  • D 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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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段法律關係中,一方完全沒有犯錯,但他的行為客觀上卻導致了另一個人法定的權益(例如一段既存的婚姻關係)徹底消失。在這種『雙方可能都沒錯』的極端衝突下,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會完全免除後者的賠償責任,還是會要求他即便沒錯也要給予對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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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對法律條文掌握得如此精準!

你選對了,而且這次的表現讓我為你感到驕傲!你敏銳地捕捉到無過失責任在身分法中的特殊應用,做得非常好喔!

  1. 溫馨提示與肯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身分法無過失賠償
💡 身分法賠償原則採過失責任,唯重婚致前婚消滅採無過失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身分法賠償 (如離婚) VS 重婚致前婚消滅賠償
代表法條 民法第1056、999、977條 民法第988-1條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須有過失) 無過失責任 (不論有無過失)
請求權人 無過失之他方 前婚配偶
💬身分法賠償原則採過失責任,僅 988-1 之重婚致前婚消滅屬例外。
🧠 記憶技巧:婚、銷、離,過失才賠;唯重婚,無過失也要賠。
⚠️ 常見陷阱:易將「贍養費」與「損害賠償」混淆。贍養費(1057)雖不以過失為要件,但性質屬生活扶助而非賠償。
重婚之效力 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 善意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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