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無過失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
- B 婚姻撤銷時無過失之一方
- C 善意且無過失之重婚者
- D 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段法律關係中,一方完全沒有犯錯,但他的行為客觀上卻導致了另一個人法定的權益(例如一段既存的婚姻關係)徹底消失。在這種『雙方可能都沒錯』的極端衝突下,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會完全免除後者的賠償責任,還是會要求他即便沒錯也要給予對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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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對法律條文掌握得如此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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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法無過失賠償
💡 身分法賠償原則採過失責任,唯重婚致前婚消滅採無過失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身分法賠償 (如離婚) | VS | 重婚致前婚消滅賠償 |
|---|---|---|---|
| 代表法條 | 民法第1056、999、977條 | — | 民法第988-1條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 (須有過失) | — | 無過失責任 (不論有無過失) |
| 請求權人 | 無過失之他方 | — | 前婚配偶 |
💬身分法賠償原則採過失責任,僅 988-1 之重婚致前婚消滅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