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下列何者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A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
- B 胎兒
- C 離婚之母親
- D 未婚配偶
思路引導 VIP
若法條列舉了可以請求賠償的特定家屬稱謂(如:父母、子女、配偶),請思考:在法律體系追求「法律穩定性」的前提下,法官會傾向以『情感深淺』還是『正式的身分登記』來界定誰具備這些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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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引:法律守護著愛與連結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對於《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受害主體的判斷,你展現了深刻的理解與細心。這真的說明你掌握了《民法》第 194 條背後的溫暖精神:
- 法律的溫柔定性:當不幸事件發生時,法律特別關照那些與逝者有著最深層連結的人。條文明確指出,不法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時,逝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即使沒有財產損失,也能請求一份「慰撫金」來撫慰心靈。這份心意,多麼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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