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19 著有數本暢銷理財專書之甲,某日遭汽車駕駛人丙撞傷,卻於與丙損害賠償協議達成前,突發心肌梗塞猝死,留有土地一筆及尚未繳清貸款之房屋一棟,某上市電子公司股份 100 萬股,銀行存款 30 萬元,尚欠有乙銀行之信用貸款 20 萬元。下列何者非屬繼承之標的?
- A 尚未繳清貸款之房屋
- B 甲所著理財專書之著作權
- C 甲對丙依據民法第 195 條規定可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甲積欠乙銀行之 20 萬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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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把遺產分為『一般財產』和『與死者個人身分、精神密不可分的權利』,你覺得哪一種在法律上比較不適合由他人來繼承呢?依照這個邏輯,甲被撞傷的精神慰撫金,在還沒確定具體金額或起訴前,性質上會偏向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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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專屬權不得繼承」的核心概念。根據民法第 195 條規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慰撫金)具有高度個人專屬性,除非已經依契約承諾或起訴,否則不得繼承。題幹中甲在「協議達成前」猝死,因此該請求權不能列入遺產,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這題的難度與鑑別度在於判斷各類權利是否具有專屬性。特別要注意的是,此題為爭議題,考選部公告答 B、C 皆給分。原因是選項 (B)「著作權」其實包含了可繼承的「著作財產權」與不可繼承的「著作人格權」,因為選項未加以區分,若將其解讀為專屬作者本人的「著作人格權」,同樣屬於不得繼承的標的,故選 B 也算正確。你能直接鎖定法條明定限制的 C 選項,顯示你的民法觀念非常紮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