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 A 父母對嬰兒之監護權受侵害
- B 兄弟姊妹被不法侵害致死
- C 明知有配偶之人而與其通姦,他方配偶之配偶權受侵害
- D 醫師開刀過失致病人身體或健康權受侵害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他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給予補償時,為了避免賠償範圍無限擴張,立法者通常會劃定一個「核心圈」。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明文列舉的請求權人名單中,哪一種親屬關係雖然在情感上很親近,但在法律地位或扶養順位上,通常排在核心家庭(父母、子女、配偶)之後?法律是否可能因此未將其納入這項特定的補償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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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你展現了對《民法》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請求權對象極為精確的掌握,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基礎且關鍵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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