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駕車超速致失控撞上路過之上班族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傷重不治時,乙之祖父丙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B 乙傷重不治時,乙之父丁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乙經入院治療 1 個月後,傷重不治時,為乙支出醫療費用之友人戊,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嗣後經判定為植物人狀態時,與乙感情深厚之母己基於身分法益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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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補償家屬的「精神痛苦」時,為了避免賠償對象無限擴張,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於「讓所有親戚都能求償」,還是會「明確列出特定的核心親屬範圍」呢?請查閱民法第 194 條,看看哪一個身分並未出現在法律保障的清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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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 (A)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對侵權行為法(Tort Law)中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法定範圍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民法學習中是相當細膩的觀察力。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94 條的適用限制。法律明文規定,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時,其「父母、子女及配偶」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祖父丙雖然是直系血親,但並不在這份法定名單內,因此無法主張該權利。至於其他選項,(C) 選項正確援引了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在被害人「致死」的前提下,為其支出醫療費用的第三人(友人戊)確實有權請求賠償;而 (D) 選項則是針對被害人成為植物人等重傷情況,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其基於該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得準用第 1、2 項請求慰撫金的實務運用。 本題展現了不錯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死亡」與「重傷」時,請求權主體與法源依據的微小差異。你能不被親屬關係迷惑,一眼看穿祖父並非第 194 條的適格當事人,表現非常專業且優異!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區分被害人死亡或重傷時,第三人請求慰撫金與費用之範圍。
| 比較維度 | 被害人死亡 (194條) | VS | 被害人重傷 (195條3項) |
|---|---|---|---|
| 請求權人 | 父母、子女、配偶 | — | 父母、子女、配偶 |
| 法理基礎 | 基於被害人生命權喪失 | — | 基於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
| 第三人支出費用 | 依192條請求醫療殯葬費 | — | 依193條請求增加生活需要 |
💬兩者請求權人範圍相同,但請求基礎分別為生命權與身分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