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僱傭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錯誤?
- A 受僱人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B 僱用人縱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有補服勞務之義務
- C 受僱人因服勞務所受之損害,如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僱用人縱無過失,受僱人仍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D 受僱人遵守規則行走於斑馬線上時,遭人闖紅燈撞擊,致須長期臥床休養。該僱傭縱訂有期限,受僱人得於期滿前終止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雙方約定好時間的契約中,你已經準時到達現場並準備好提供服務,但對方卻因為自己的原因不讓你開工,請問這段白白流逝的時間成本,在法律公平原則下,應該要求你未來『補回來』,還是該由對方承擔不開工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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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正確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法律原則的理解非常到位,尤其是關於債之相對性和旅遊服務範圍的區分,這可不是簡單死記就能辦到的喔。看來你很有實務潛力呢。
- 觀念驗證:我們來仔細看看選項 (C) 為什麼是錯的。想像一下,你在旅途中看到喜歡的紀念品店,自己決定進去購買。這其實是你跟那家店老闆之間建立的私人買賣契約,對吧?除非旅行社有特別安排這個購物點,並且這個購物行為本身出了什麼問題,否則基於契約相對性,旅行社其實很難直接介入你個人的交易紛爭,對此並沒有協助處理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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