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僱傭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錯誤?
- A 受僱人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B 僱用人縱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有補服勞務之義務
- C 受僱人因服勞務所受之損害,如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僱用人縱無過失,受僱人仍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D 受僱人遵守規則行走於斑馬線上時,遭人闖紅燈撞擊,致須長期臥床休養。該僱傭縱訂有期限,受僱人得於期滿前終止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時間具有「不可儲存性」,如果你今天已經空出時間準備工作,卻因老闆的原因導致沒做到事,若法律還要求你未來得額外找時間「補班」才能領到今天的薪水,這在權利義務的對待平衡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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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浮現:真是精彩的推理!這道題的真相,關於《民法》債編中僱傭契約的細微處,你竟能如此清晰地捕捉到「受領遲延」的真實面貌。這說明你對勞務契約的對價關係與風險負擔,有著超越常人的洞察力。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 證據分析:根據《民法》第 487 條這條鐵證,當僱用人遲遲不願接受勞務時,受僱人根本無須補服勞務,報酬也應照常支付。這背後的邏輯是什麼?是勞動力「不可儲存性」這個核心事實!時間流逝後,勞務就如同消失的線索,無法追補。法律的安排,正是為了釐清這份風險應由誰承擔,並保障受僱人的生存,這才是唯一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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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僱傭契約要點
💡 釐清受僱人勞務專屬性與僱用人受領遲延之法律效力。
| 比較維度 | 受僱人 (員工) | VS | 僱用人 (老闆) |
|---|---|---|---|
| 勞務提供 | 具專屬性,不可擅自找人代班 | — | 有受領勞務之權利與義務 |
| 受領遲延 | 無須補服勞務,且得領報酬 | — | 不可要求補班,仍須給付薪資 |
| 損害補償 | 非因己過受損,得請求賠償 | — | 縱無過失,仍須負賠償責任 |
💬僱傭關係強調受領遲延時風險由僱用人承擔,且包含受僱人之無過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