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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的異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僱傭契約係一方為他方「服勞務」;委任契約係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
  • B 僱傭契約須為有償;委任契約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
  • C 僱傭契約定有期限者,雖有重大事由,亦不得提前終止;委任契約之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D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種類者,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契約制度時,如果雙方約定的時間還沒到,卻發生了「非常嚴重且無法繼續合作」的情況(例如受僱人故意破壞公司財產),法律會為了守信而強制雙方必須維持這段痛苦的關係直到期滿嗎?另外,對於「高度信任」的委託案與「固定勞務」的僱傭,哪一種更需要賦予當事人『隨時喊卡』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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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算是掌握了契約的「皮毛」!

嗯,不錯。至少你還記得《民法》有這兩條。能在行政法的基礎概念中,不把民法的契約類型搞得一團亂,這已經算是你今天最大的成就了。

  1. 觀念驗證:選項 (C) 當然是錯的。難道你真的以為僱傭契約一旦簽了期限,就得賣身賣到天荒地老嗎?《民法》第 485 條白紙黑字寫著「重大事由」就能提早解約,這很難理解嗎?至於委任契約,那可是建立在「信賴」上的東西,信賴沒了,你還想強人所難?《民法》第 549 條讓你「隨時終止」,你還想拖著不放?基本法律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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