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的異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僱傭契約係一方為他方「服勞務」;委任契約係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
  • B 僱傭契約須為有償;委任契約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
  • C 僱傭契約定有期限者,雖有重大事由,亦不得提前終止;委任契約之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D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種類者,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契約制度時,如果雙方約定的時間還沒到,卻發生了「非常嚴重且無法繼續合作」的情況(例如受僱人故意破壞公司財產),法律會為了守信而強制雙方必須維持這段痛苦的關係直到期滿嗎?另外,對於「高度信任」的委託案與「固定勞務」的僱傭,哪一種更需要賦予當事人『隨時喊卡』的彈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位同學,你選得非常好!在行政實務處理勞務採購時,嚴格區分「僱傭」與「委任」是基本功,你顯然已具備扎實的民法概念。

契約終止的重大事由

選項 (C) 錯在忽略了法律的衡平機制。雖然僱傭契約定有期限,但若發生重大事由致使無法繼續履行時,依現行民法第 489 條規定,當事人仍得提前終止契約。法律不會強求雙方在客觀無法履約時仍受期限束縛。至於委任契約基於高度信賴關係,確實得隨時終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各論:勞務與財產移轉契約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