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委任契約受任人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委任關係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於委任事務處理完畢前經終止者,受任人仍得就已經處理之部分比例請求報酬
- B 受任人受有報酬之注意義務,高於受任人未受報酬之注意義務
- C 當事人縱未約定報酬,但依交易習慣或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 D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於委任關係終止時,受任人須明確報告始末後才能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在契約法中,如果一項任務因為執行者的疏失(有過失)而被迫提早中斷,從公平合理的邏輯來看,法律是否還會傾向保障這位「有過失的執行者」去索取辛苦費呢?你可以思考一下報酬的給付與任務失敗的責任歸屬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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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的精髓。受任人若要就已處理部分請求比例報酬,必須是委任關係因「不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中止。若如選項 (A) 所述是「可歸責」於受任人(即受任人的錯),受任人原則上是不可以請求報酬的,這體現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對「歸責事由」與「報酬請求權」之間關聯性的掌握,許多人會忽略法律條文中細微的構成要件,而你能一眼識破,表現得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