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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欲出賣自己所使用過之A電腦,委託乙處理買賣相關事宜,並給付乙新臺幣3千元報酬。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委託乙處理事務須有委任狀之交付,委任契約始生效力
  • B 甲與乙之契約關係,屬於無償委任
  • C 乙須以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處理受任事務
  • D 乙處理委任事務,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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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法律制度中,如果一個人受託為他人辦理事務(並非為了自己的利益),卻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因為完全無法歸責於自己的意外事件而遭受了金錢上的損失。從風險分配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份損失應該由辦事的人默默承擔,還是由該事務的受益者來補償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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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委任契約的法律效果。當甲給付乙報酬時,該契約屬「有償委任」。
    • (A) 委任契約為不要式契約,不以委任狀之交付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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