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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甲因與乙發生糾紛,便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乙提起訴訟,並支付其律師報酬。甲與丙間之關係,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處理訴訟事務,應依甲之指示,並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為之
  • B 丙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甲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甲之指示
  • C 經甲之同意,丙得使丁律師代為處理該訴訟事務
  • D 甲得隨時終止對丙之委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你付費聘請一位擁有國家執照的專家(如醫生或律師)來處理涉及你重大利益的事務時,法律要求他的「細心程度」應該只是像他處理自己日常雜事那樣,還是應該有更高的、符合專業水準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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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委任契約中「注意義務」的層次差異,這在行政與法律實務中,是判斷專業責任歸屬的核心能力。
  2. 觀念驗證:依《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但如果是受有報酬之委任(如本題丙律師),則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項 (A) 的標準僅適用於無償委任,對律師而言標準太低,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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