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因與其妻乙離婚就夫妻財產分配之請求,遂委請律師丙協助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委任丙處理離婚相關事宜,該委任契約應於簽訂委任書後,始有效成立
- B 雖丙與乙就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縱丙未得甲之特別授權者,仍得逕代甲對乙向法院提起訴訟
- C 丙若因事務所業務繁忙,無暇親自整理甲委託案件之證據資料,得令其事務所之法務助理丁協助之
- D 若丙與乙就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達成協議,乙同意移轉其所有 A 屋之所有權予甲,就該不動產移轉行為,丙雖未取得書面授與代理權,丙仍得有權代理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實務中,若專業人士(如律師)被委託處理案件,你認為法律會嚴苛到要求他連『整理卷宗』這類庶務都不能交由團隊成員協助嗎?再者,對於『起訴』或『不動產移轉』這種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處分,法律在程序上會傾向『隨意口頭承諾』還是『有更嚴謹的形式證明』以防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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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法律實務與代理制度的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
- 核心理由:選項 (C) 正確。律師受任處理法律事務,其履行義務時得依據債之履行原理,利用「履行輔助人」(如法務助理)處理非核心的事務性工作(如證據整理),這並不違反委任契約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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