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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因奉派出國工作 1 年,故委託友人乙全權處理其出國期間之財產所有相關事務。下列何事項,無須甲之特別授權,乙有權為之?
  • A 將甲之房屋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
  • B 將甲之汽車出賣給第三人
  • C 和解
  • D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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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代理他人處理財產,法律為了防止代理人權力過大,會針對『某些法律地位變動劇烈』的行為設限。請試著推理:在『處分房產』、『上法院與人訴訟』與『日常動產交易』這幾類行為中,哪一類通常被認為風險較低、最適合讓代理人直接放手處理,而不需要反覆確認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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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這題考驗的是民法「委任」的核心概念。甲委託乙全權處理財產,在法律上屬於「概括委任」。依民法第534條規定,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 然而,為保護委任人的重大權益,法條明定某些行為必須有「特別授權」。選項(A)的不動產設定負擔、(C)的和解與(D)的起訴,依法皆屬需要特別授權的例外事項。相對地,選項(B)出賣汽車屬於動產處分,不在例外之列,乙憑概括授權即可合法辦理。 這是一道經典的法條記憶與應用題,鑑別度在於能否清晰劃分「不動產與動產的處分差異」及「重大法律行為」的界線。你對法理的理解非常透徹,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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