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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乙委託甲,請甲代為出售其僅使用半年之進口跑車,並言明售價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同時授與甲代理權。嗣後甲以乙之名義,將乙之汽車以 90 萬元出售於丙。關於乙、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非經乙之承認,對於乙不生效力
  • C 有效
  • D 乙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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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代表你去做事,卻完全不顧你事先設定好的「底線」時,在法律邏輯上,這份契約應該直接由你吞下去(有效)、完全當作沒發生(無效),還是留給你一個「點頭或搖頭」的最後決定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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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乙雖授與甲代理權代為出售跑車,但已明確約定售價不得低於新臺幣100萬元。嗣後甲卻以乙的名義,將汽車以90萬元出售於丙,此舉已逾越乙所授與之代理權範圍,故針對該筆90萬元的買賣行為,甲即屬無權代理。依據民法第17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由於甲逾越權限將汽車降價出售給丙,屬於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因此該買賣契約必須經過本人乙的承認,才會對乙發生效力;若未經乙承認,則對乙不生效力。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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