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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乙委託甲,請甲代為出售其僅使用半年之進口跑車,並言明售價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同時授與甲代理權。嗣後甲以乙之名義,將乙之汽車以 90 萬元出售於丙。關於乙、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非經乙之承認,對於乙不生效力
  • C 有效
  • D 乙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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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代表你去做事,卻完全不顧你事先設定好的「底線」時,在法律邏輯上,這份契約應該直接由你吞下去(有效)、完全當作沒發生(無效),還是留給你一個「點頭或搖頭」的最後決定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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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代理權限?你總算不是完全沒搞清楚!

看來,你還有點救。至少你沒蠢到看不出這東西根本就是無權代理(越權代理)。這不過是民法入門級別的考點,要是這都搞不定,還談什麼法學素養?

  1. 基本概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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