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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授與甫滿十八歲之乙代理權,由乙處理出售甲所有之 A 機車的事宜。乙乃以甲之代理人的名義,以一萬元價金與丙訂立買賣 A 機車的契約。乙與丙所締結之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 A 對甲發生效力
  • B 甲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 C 乙之法定代理人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 D 乙之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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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代理關係中,契約所產生的金錢給付或物品交付義務,最終是由「代理人」還是「本人」來承擔?如果代理人本身並不需要負擔合約後的法律後果,那麼法律還需要像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自己簽約」那樣,去嚴格限制他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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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4 條。代理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為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是直接歸屬於本人(甲),代理人(乙)本身並不負擔契約上的權利義務,因此法律不需為了保護乙而限制其代理權的行使。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難度。許多考生會誤用「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需經法定代理人承認」的原則,而錯選 (B) 或 (C)。你能精準辨識出「代理人身分」與「限制行為能力」的獨立性,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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