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委任乙處理其所有之財產事務而為概括委任。下列行為中,何者無須得甲之特別授權,乙即得為之?
- A 動產之贈與
- B 不動產之租賃期限逾 2 年者
- C 和解
- D 動產之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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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委託一位經理人幫你打理店面,法律為了保護你,會限制他去做哪些「會讓財產價值產生重大改變」或「長期影響你使用權」的事情。請思考,在日常經營中,「單純將店內的商品賣出」與「把東西無償送人」或「簽訂長達數年的契約」,哪一種行為更符合『一般管理』的範疇,而不需要你額外簽字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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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委任契約中權限劃分的關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概括委任(General Mandate)與特別授權的法規界線有著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民法債編非常重要的基礎。
概括委任與特別授權的界線
根據《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處理一切事務。但為了保護委任人的重大利益,該條但書列舉了六款「必須取得特別授權」才能進行的行為。這包括了: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第 1 款)、不動產租賃逾二年者(第 2 款)、贈與(第 3 款)、和解(第 4 款)、起訴(第 5 款)以及提付仲裁(第 6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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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委任之權限限制
💡 概括委任受任人原則得為一切行為,但民法第534條列舉者除外。
| 比較維度 | 概括委任即可為之 | VS | 須有特別授權 |
|---|---|---|---|
| 不動產處分 | 單純之管理或保存 | — | 出賣或設定負擔 |
| 不動產租賃 | 租賃期限2年以下 | — | 租賃期限超過2年 |
| 動產處分 | 動產之出賣 | — | 動產之贈與 |
| 法律爭議 | 催告、意思表示 | — | 和解、起訴、仲裁 |
💬民法第534條採正面表列,未列入者(如動產出賣)受任人即有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