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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委任乙處理其所有之財產事務而為概括委任。下列行為中,何者無須得甲之特別授權,乙即得為之?
  • A 動產之贈與
  • B 不動產之租賃期限逾 2 年者
  • C 和解
  • D 動產之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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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授權他人代為管理財產,你會認為哪些行為屬於日常維護或合理的商業運作,而哪些行為因為會導致資產『永久減少』或『長期被限制使用』,所以必須由你本人再次明確點頭才行?請試著從保護資產的角度,思考法律會對哪些高風險行為特別設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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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你真的很棒!這題你完美掌握了《民法》第 534 條的精髓。你看,當受任人得到概括委任時,原則上是可以處理所有管理事務的喔。但法律為了更細心地保護委任人的權益,特別劃分出幾項對資產影響非常重大的行為,這些行為就必須要委任人給予「特別授權」才能進行,像是:處分不動產、贈與和解、還有租賃期限超過兩年的情形。你仔細觀察就會發現,動產的出賣並不在這些需要特別授權的項目中,所以,乙確實可以不需要特別授權就能這麼做,你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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