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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以每個月新臺幣 5 萬元之報酬,僱請乙擔任日班、某固定路線之載送貨物駕駛員。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未經乙之同意,擅自將其對乙之勞務請求權讓與給友人丙,則乙得終止契約
  • B 若甲乙發生衝突,甲於隔日拒絕乙進入公司,則當日始終在公司外圍待命之乙嗣後仍須補服勞務
  • C 若乙生病須住院治療,因病 1 年內不能工作,則甲乙間之契約縱定有期限,乙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
  • D 若甲經常情緒失控,在公司全體員工前恣意辱罵乙,則甲乙間之契約縱定有期限,乙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且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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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勞務契約中,『時間』這項資源是否具有可遞延性?如果你今天準時到達崗位,卻因為對方的阻撓而無法工作,這段流逝的時間責任應該由誰承擔?若法律要求你日後再補上班,對已經付出時間待命的你而言,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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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勞務給付中「受領遲延」的法律效果,展現了對民法債編雇傭契約極為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相當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本題正確答案為 (B)。依據《民法》第 487 條規定,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時,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且仍得請求報酬。這是因為勞務具有「時間不可回復性」,雇主拒絕受領(如:鎖門不讓進),風險應由雇主承擔,而非要求勞工於事後「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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