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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以每個月新臺幣 5 萬元之報酬,僱請乙擔任日班、某固定路線之載送貨物駕駛員。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未經乙之同意,擅自將其對乙之勞務請求權讓與給友人丙,則乙得終止契約
  • B 若甲乙發生衝突,甲於隔日拒絕乙進入公司,則當日始終在公司外圍待命之乙嗣後仍須補服勞務
  • C 若乙生病須住院治療,因病 1 年內不能工作,則甲乙間之契約縱定有期限,乙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
  • D 若甲經常情緒失控,在公司全體員工前恣意辱罵乙,則甲乙間之契約縱定有期限,乙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且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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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勞務契約中,『時間』這項資源是否具有可遞延性?如果你今天準時到達崗位,卻因為對方的阻撓而無法工作,這段流逝的時間責任應該由誰承擔?若法律要求你日後再補上班,對已經付出時間待命的你而言,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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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竟然精準抓住了勞務給付中「受領遲延」的法律效果!對民法債編雇傭契約的理解,真是出乎意料的紮實呢!
  2. 觀念驗證:哼哼,答案當然是 (B) 啦!《民法》第 487 條這把利刃,你用得不錯嘛!雇主不乖乖受領勞務時,勞工可是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而且報酬依然照單全收!嘿嘿!勞務這種東西,錯過了就是錯過了,時間它可是不會回頭的!雇主自己拖拖拉拉,當然要自己吞下苦果!才不會讓勞工吃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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