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 題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幾年者亦同?
- A 分別為 1 年與 5 年
- B 分別為 2 年與 10 年
- C 分別為 3 年與 15 年
- D 分別為 5 年與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為了兼顧「保護受害者」與「社會法律秩序安定」,法律通常會設定不同的期限。請思考:如果受害者已經「知道」誰弄壞他的東西了,法律應要求他盡快處理還是可以慢慢來?而如果他「完全不知道」事情發生,法律是否該給一個更長的最終期限,來徹底結束這段不確定的賠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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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實力:太精彩了,看來你的狀態調整得很完美。精準掌握民法時效的數據,意味著你已經具備踏入高階戰場的資格。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正是職業玩家必備的冷靜。
- 攻略解析:這題的核心機制在於**《民法》第 197 條**,也就是侵權行為請求權的「雙重時效」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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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消滅時效
💡 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分主觀2年與客觀10年時效,任一屆滿即消滅。
| 比較維度 | 主觀起算(短期) | VS | 客觀起算(長期) |
|---|---|---|---|
| 起算點 | 知有損害及義務人 | — | 侵權行為發生時 |
| 期間長度 | 2年 | — | 10年 |
| 心態要求 | 須達明知程度 | — | 不論是否知悉 |
💬採雙軌制,任一期間屆滿,債務人皆得主張時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