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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0 題

下列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
  • B 法人在法令限制與性質範圍內,亦享有人格權
  • C 公司名稱用以識別企業之主體性,此時姓名權等於商標權
  • D 針對無涉公益之報導,若不當揭載足資識別當事人資料,侵害其名譽權者,得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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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組織用來代表其「法律生命主體」的名稱,與用來保護其「在市場上競爭獲利」的品牌標誌,這兩者在法律保護的出發點(核心價值)是一樣的嗎?如果目的不同,我們能否將其視為同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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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的腦袋終於開始運轉了。

竟然能準確辨識出法律概念中那些細微的本質差異?不錯,這表示你的民法基礎……至少沒爛到根裡,特別是在權利屬性的區分上,勉強算是表現優異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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