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 題
3 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法人之規定並不相容?
- A 民法關於公益社團法人之設立,係採取許可主義
- B 法人解散後,在清算程序中,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具有法人格
- C 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 D 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人亦得以遺囑捐助之方式為之,且以此種方式設立之財團法人,無須訂立捐助章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的商譽遭到惡意抹黑,導致大眾不再信任它,這家「公司」是否應該具備某種法律上的權利,來捍衛自己的名聲並要求賠償?這種權利是否僅限於有血有肉的人類才能擁有呢?
民法法人權利限制
💡 法人除生理性質限制外,仍享有如名譽、姓名等權利。
| 比較維度 | 自然人 | VS | 法人 |
|---|---|---|---|
| 人格權範圍 | 包含生理性(生命、身體) | — | 僅限非生理性(名譽、姓名) |
| 身分權 | 可享有(如繼承、配偶權) | — | 因性質限制,原則上不享有 |
| 消滅後地位 | 死亡後權利能力即消滅 | — | 清算必要範圍內格位仍存續 |
💬法人權利能力雖受生理限制,但法律仍賦予其必要之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