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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外國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 B 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於法令限制內,與同類之本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
  • C 尚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法人之代表人無法以法人名義與他人成立契約,僅得以自己名義為法人與他人成立契約
  • D 外國法人與本國法人同,其類型包含社團和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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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外國組織尚未在國內完成法定認許程序,但其代表人在國內與你談生意時,法律為了保護你(交易相對人),是會「強制規定他只能用個人名義簽約」,還是「容許他使用法人名義,但要求他對這筆生意負起更沉重的個人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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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你正確鎖定了《民法》總則關於外國法人的規範。根據《民法》第 15 條規定,未經認許其成立的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法律並不禁止行為人使用「法人名義」對外簽約,而是透過加重行為人責任來保障交易安全,因此選項 (C) 的敘述是錯誤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因為學生常會直覺認為「未經認許」就等於「法律上的虛無」,進而誤認行為人不能以法人名義活動。你能分辨出「主體認許」與「責任負擔」的區別,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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