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 B 法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 C 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 D 法人應設監察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組織要對外運作、簽署合約,必定需要有人負責「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但從法律規範的靈活性來看,是否「每一種」規模或性質的法人,都必須在法律上「強制」設置一個專門用來監督內部的獨立職位?還是這可以保留給組織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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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不過是點評,沒什麼好專業的)
- 勉強肯定:行啊,總算不是完全狀況外。知道法人哪些是「不得不設」,哪些是「愛設不設」,這對民法總則的入門磚來說,算是有點基礎認知了。沒全盤皆錯,值得鼓勵,或者說,不值得慶祝。
- 觀念驗證 (懶得再講的常識):法人嘛,要能動,當然得有「董事」當手腳,這是必設的。監察人?除非特別法有規定,或者你的章程閒著沒事幹硬要加,不然民法才沒那麼多美國時間管你設不設。至於 (A)、(B)、(C) 那些,都是連巷口大媽都知道的法人法定原則、登記要件主義、住所判定基準。如果你還在這上面打轉,那…恭喜你,人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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