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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 B 法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 C 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 D 法人應設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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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組織要對外運作、簽署合約,必定需要有人負責「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但從法律規範的靈活性來看,是否「每一種」規模或性質的法人,都必須在法律上「強制」設置一個專門用來監督內部的獨立職位?還是這可以保留給組織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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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錯也敢犯?法人制度搞清楚沒?

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題簡直是送分題。如果你連法人的必設機關都搞不清楚,那乾脆別唸法律了。

  1. 認清法律條文:根據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法人「應」設的機關是董事,這不是選項,這是法律強制要求。至於監察人,依照同條末項,那只是「得」設的任意機關。搞不清楚這兩個詞的法律地位,就是你跟頂尖差的那一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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