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 B 法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 C 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 D 法人應設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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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組織要對外運作、簽署合約,必定需要有人負責「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但從法律規範的靈活性來看,是否「每一種」規模或性質的法人,都必須在法律上「強制」設置一個專門用來監督內部的獨立職位?還是這可以保留給組織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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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法條細微的用字差異,代表你在民法總則的基礎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法人的組織架構,尤其是「必設機關」與「得設機關」的區分。
法人的必設機關與住所規定
根據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應」設的是董事(Director),這是法人的必設機關,用以執行業務並代表法人;而**監察人(Supervisor)**依同條第 4 項之規定,則是「得」設的任意機關,並非法律強制要求設立。因此,選項 (D) 提到「應設」監察人是不正確的說法。此外,其餘選項如法人法定原則(第 25 條)、登記要件(第 30 條)以及以主事務所為住所(第 29 條)皆為正確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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