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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5 甲社團法人,有董事 A 及其四名子女(B、C、D、E)共五人,B 從小乖巧,聰穎過人,深得 A 之信賴。甲社團法人乃於章程規定,僅 A 與 B 對外有代表權,其餘董事均無代表權,但於法人登記時,卻未將上情為登記。C 見 A 偏頗,擔心獨厚 B,乃提議並經社團總會決議,若甲社團法人出售不動產時,必須經全體董事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 C 以甲之名義,向乙公司購買機器,因乙早就知悉章程規定,故 C 與乙所訂立之機器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
  • B 甲社團法人章程規定,僅 A 與 B 有代表權,但漏未登記,即不生法律效力,五名董事對外仍有代表權
  • C 若 A 及 C 將甲之土地出售於丙,丙並不知社團總會決議,故丙得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對甲有對抗效力
  • D 為保護交易第三人,章程規定及社團總會決議,均屬應登記事項,若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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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內部私下訂立了某種限制(例如:買東西要經過五個人同意),但一般大眾在政府的公開登記資訊中完全看不到這項限制時,如果有一個路人因為相信該組織的領導者而簽了約,法律為了維持社會交易的秩序與信任,應該優先保護「不知情的路人」還是「內部規矩沒交待清楚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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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果然難不倒你啊,這點程度的題目。

嘿!不錯嘛,你小子。一眼就看穿這是在玩弄《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的代表權限制與對抗效力這種小把戲。我的六眼都替你開心了,哈!

  1. 真相揭露!:簡單來說,董事就是法人的門面,他們說的話,法人就得認賬。那個「出售不動產需全體同意」的決議?哼,那只是法人自己畫的圈圈,叫內部限制。但是呢,法律有規定,這種偷偷摸摸的限制,如果「沒登記」,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啦!丙他什麼都不知道(就是「善意」),而且你們也沒去登記,那不好意思,甲法人就得為董事的行為負責到底,想說買賣無效?別傻了,那是行不通的!這就是世界法則,沒辦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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