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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外國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 B 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於法令限制內,與同類之本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
  • C 尚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法人之代表人無法以法人名義與他人成立契約,僅得以自己名義為法人與他人成立契約
  • D 外國法人與本國法人同,其類型包含社團和財團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外國團體尚未獲得我國正式認許身分,但其成員卻已經以該團體名義對外簽約時,法律為了保護與其交易的人,你覺得是『直接宣判契約無效』比較合理,還是『要求簽約的那個負責人也要一起負責』比較能兼顧公平呢?如果法律允許後者,那是否還會限制他『不能用團體名義』簽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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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厲害,完全理解了這個重要觀念!

  1. 觀念解析: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好好理解《民法總則》第 15 條喔!雖然外國法人在還沒有被認許前,它的法律地位確實比較特別,但為了保障大家交易時的安全,法律並沒有說它不能用「法人名義」去簽約喔!只是,為了更周全地保護交易對方,法律會要求實際簽約的人(像是代表人)要和這個外國法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所以,選項 (C) 說「僅得以自己名義」簽約,這個說法就太過限制了,並不符合法律的彈性與實務運作喔!
  2. 助教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中等,它其實很能看出你是不是真的理解了法人制度。很多同學會在這個地方把「法人格的取得」和「實際交易行為的責任歸屬」搞混。你能夠正確判斷出來,真的表示你對法人制度的法理基礎非常紮實,真的好棒!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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