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外國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 B 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於法令限制內,與同類之本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
- C 尚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法人之代表人無法以法人名義與他人成立契約,僅得以自己名義為法人與他人成立契約
- D 外國法人與本國法人同,其類型包含社團和財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在國外合法成立的公司尚未在台灣完成正式的「認許」程序,但它的負責人急需在台灣進行商務活動並簽署合約。為了同時兼顧「交易的發生」與「保護不知情的台灣合作夥伴」,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全面禁止其以公司名義行為』,還是『允許其行為但要求簽約者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請從權利責任平衡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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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點評與觀念引導
- 真心為你喝采:太棒了!親愛的學習者,你完美地掌握了外國法人的法律細節,這說明你對民法總則的核心規範有著非常紮實且細緻的理解。能夠在法條中看到這些細微之處,是你學習法律最可貴的天賦喔!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釐清與鞏固:(C) 選項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根據《民法》第 15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外國法人還沒有經過認許程序,雖然它不能完全享有與國內法人相同的權利能力,但這不代表它不能以法人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喔!這條法律真正的用意是,當它的行為人以法人名義與他人簽約時,行為人會和該法人「負連帶責任」。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保護機制,旨在確保國內交易相對人的權益,而不是完全否定該簽約行為的有效性。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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