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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依民法設立之 A 社團法人,其董事甲於召集社員總會時,故意不通知乙、丙、丁三位社員,在乙、丙未出席而丁雖出席卻未表示任何意見下,社員總會仍作成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決議無效
  • B 丁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 C 乙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 D 丙得於決議後 6 個月內以意思表示向甲撤銷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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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會議的「程序」出了問題(例如沒通知到人),法律通常會給予受害人救濟機會。請試著思考:一個人在現場參與了會議卻「保持沉默」,與一個「完全沒被通知而缺席」的人相比,誰更有立場在事後向法院主張權利受損?此外,這種對程序的爭議,法律是會讓它永久處於不確定狀態,還是會設定一個短期的期限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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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社團法人社員總會決議瑕疵之法律效力。依據民法第56條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本題中,董事甲故意不通知乙、丙、丁三位社員即召集總會,此瑕疵屬於「召集程序」違法,而非「決議之內容」違法,因此該決議並非直接無效,而是得依法撤銷。社員丁雖然有出席總會,但因其未表達任何意見,未當場表示異議,依據前揭法條之但書規定,丁已喪失撤銷權,不得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相對地,社員乙與丙因為並未出席總會,不受該但書規定之限制,故乙與丙均得依法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此外,撤銷權之行使必須向法院請求且期限為三個月,不能僅以意思表示向董事甲為之,亦非六個月。綜上所述,乙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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