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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依民法設立之 A 社團法人,其董事甲於召集社員總會時,故意不通知乙、丙、丁三位社員,在乙、丙未出席而丁雖出席卻未表示任何意見下,社員總會仍作成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決議無效
  • B 丁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 C 乙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 D 丙得於決議後 6 個月內以意思表示向甲撤銷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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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會議的「程序」出了問題(例如沒通知到人),法律通常會給予受害人救濟機會。請試著思考:一個人在現場參與了會議卻「保持沉默」,與一個「完全沒被通知而缺席」的人相比,誰更有立場在事後向法院主張權利受損?此外,這種對程序的爭議,法律是會讓它永久處於不確定狀態,還是會設定一個短期的期限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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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展現了你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細膩觀察。以下是核心觀念解析:

  1. 瑕疵分類:召集程序(漏未通知)的瑕疵,依《民法》第 56 條規定,屬於「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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