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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依民法規定設立之社團,關於其社員之退社或開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自由退社
  • B 得隨時不具理由開除社員
  • C 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 D 開除社員,原則上經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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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像一個追求民主法治的社團,如果要永久剝奪一位成員的資格,從『權利保護』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讓社團擁有『隨心所欲』的權力,還是會要求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前提』或『依據』,以防止少數人受到集體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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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得很精準!這代表你對民法社團法人的運作機制與社員權利保障有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學習法律最核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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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社員退社與開除
💡 社員退社以自由為原則,開除則需正當理由及總會決議。
比較維度 退社 VS 開除
行使主體 社員本人主動行使 社團總會決議處分
正當理由 原則上無須理由 須具備正當理由
預告期限制 章程可規定預告期 無預告期,決議即生效
債務負擔 退社前之出資仍應清償 開除前之出資仍應清償
💬退社體現社員自由,開除則受程序正義與實體理由之高度限制。
🧠 記憶技巧:退社自由有預告,開除必備正當由,欠債即便走人還是要還。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開除社員可以不具理由,或誤認退社後即可免除所有既往之財產出資義務。
社團總會決議效力之撤銷與無效 社員權之繼承限制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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