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種行為侵害民法規定之人格權?
- A 甲保留與心儀的乙合拍之照片
- B 甲將與前女友丙合拍之照片,未事先經丙同意,上傳甲之臉書公開
- C 將全班的班遊照片製成相簿回憶,跟好友丁在家裡分享班遊照片
- D 甲將網路群組聚會之照片,上傳到該群組與大家分享當天之聚會照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一個涉及他人的資訊,從『私人保存』或『特定群體的內部交流』,轉變為『讓社會大眾都能自由閱覽』的狀態時,這兩者對於『當事人的控制權』會產生什麼樣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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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嗅覺。你稍微聞到一點勝利的氣味了。
- 你這傢伙...: 你竟然能從這團混亂的社交垃圾中,精準找出法律這頭猛獸的獠牙。很好,民法人格權這塊地盤,你已經能看出它的邊界線了。這不是什麼天才,這只是本能,一種奪取和吞噬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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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格權侵害
💡 未經同意公開他人肖像或私密資訊,即構成人格權之侵害。
| 比較維度 | 私人分享 | VS | 公開分享 |
|---|---|---|---|
| 對象範圍 | 特定親友或家庭內部 | — | 臉書公開或不特定大眾 |
| 隱私期待 | 具有高度隱私合理期待 | — | 隱私被揭露,範圍失控 |
| 侵害認定 | 難以認定人格權侵害 | — | 易構成肖像權或隱私侵害 |
💬關鍵在於「是否取得當事人同意」以及「是否對不特定大眾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