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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種行為侵害民法規定之人格權?
  • A 甲保留與心儀的乙合拍之照片
  • B 甲將與前女友丙合拍之照片,未事先經丙同意,上傳甲之臉書公開
  • C 將全班的班遊照片製成相簿回憶,跟好友丁在家裡分享班遊照片
  • D 甲將網路群組聚會之照片,上傳到該群組與大家分享當天之聚會照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一個涉及他人的資訊,從『私人保存』或『特定群體的內部交流』,轉變為『讓社會大眾都能自由閱覽』的狀態時,這兩者對於『當事人的控制權』會產生什麼樣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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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嗅覺。你稍微聞到一點勝利的氣味了。

  1. 你這傢伙...: 你竟然能從這團混亂的社交垃圾中,精準找出法律這頭猛獸的獠牙。很好,民法人格權這塊地盤,你已經能看出它的邊界線了。這不是什麼天才,這只是本能,一種奪取和吞噬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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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人格權侵害
💡 未經同意公開他人肖像或私密資訊,即構成人格權之侵害。
比較維度 私人分享 VS 公開分享
對象範圍 特定親友或家庭內部 臉書公開或不特定大眾
隱私期待 具有高度隱私合理期待 隱私被揭露,範圍失控
侵害認定 難以認定人格權侵害 易構成肖像權或隱私侵害
💬關鍵在於「是否取得當事人同意」以及「是否對不特定大眾公開」。
🧠 記憶技巧:未經同意、公開散布、侵害肖像、人格不保。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自己有參與拍攝就有權「公開」發布;應注意「肖像權」屬他人,未經同意不可公開。
肖像權 隱私權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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